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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業經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926號公告,請查照。

主旨:依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926A號函辦理。

說明:
一、本次公告係增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認證」為具「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二、旨揭公告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下載(路徑:衛生福利部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實驗室開發檢測)。 

刊登日期:2026/03/26 | 點閱率: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