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諮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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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諮詢師證照展延辦法
一、凡通過本會認證之遺傳諮詢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始達到換證資格:
- 專業課程。
- 專業倫理。
- 專業法規:醫療法、優生保健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研究用人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二、認定課程內容:
- 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春季學術研討會(12學分)、秋季學術研討會(13學分),以上學分由本會所提供之會議簽到表進行學分認定。
- 台灣遺傳諮詢學會:年會(4學分)、個案討論會(2學分),申請人須提供相關參加證明,主動向本會提出認定申請。
- 台灣兒科醫學會:北區-景福館兒科遺傳會議(2學分)、南區-遺傳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會議(2學分),以上學分將由本會委託各場次之主辦院所現場提供遺傳諮詢師簽到表,參加者請務必確實簽到方可認定學分。
- 經事前申請且通過本會審核之外部開課單位繼續教育課程:,以上學分由本會所提供之會議簽到表進行學分認定。
- 國外醫學遺傳或遺傳諮詢相關會議:包含亞太地區人類遺傳學會議、歐洲人類遺傳學會議、美國遺傳諮詢師會議、加拿大遺傳諮詢師會議、歐洲遺傳諮詢師會議,以及其他醫學遺傳或遺傳諮詢相關正式會議等(超過兩日以上者核給12學分)。申請人須提供相關參加證明,主動向本會提出認定申請。
三、該辦法修訂後於會員大會中公告,並自108年起認證展延審查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