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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成立於民國八八年一月十七日,中文定名為「中華民國人類遺傳學會」;英文定名為「Taiwan Human Genetics Society」,英文簡稱「THGS」。以進一步提供衛生主管機關政策擬定及執行之依據。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國內人類遺傳學之發展及與政府共同推行相關之優生保健政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臨床遺傳學之發展。
二、促進國內分子醫學之發展。
三、促進國內細胞(染色體)遺傳學之發展。
四、促進國內人類生化遺傳學之發展。
五、促進國內遺傳諮詢之發展。
六、促進國內群體遺傳學之發展。
七、促進國內外相關學會之密切聯繫與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為了連結遺傳醫療界資源,學會熱烈歡迎國內醫學界研究人員、專家們一同加入,以促進國內類遺傳學界的發展。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可申請入會,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認可並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共分五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從事有關人類遺傳學工作之經驗,具有書面證明者。
二、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但未具備個人會員資格者。
三、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由本會理監事各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為榮譽會員,且無須繳交會費。【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得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本會會員得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三、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之決議案。
二、本會會員應擔任本會推派之相關會務。
三、本會會員應照章繳納會費,除有特殊原因外,逾期兩年不繳費之會員,不能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前述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繳費之會員,其繳費方式,可依理監事會決議處理。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死亡。
二、自動申請退會。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十一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經催繳無效後,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終身會員若三年未出席學會活動者,僅採停權(取消投票權)但不予以除名方式辦理。
決議:第一案同意票共計76票,第二案同意票共75計票,依照人民團體法法規「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依照本次出席人數,同意票需超過為74位尚可通過,兩案經投票後同意擬修改以上章程。
第十二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而致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亦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其辦理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五條 本會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會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 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常務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若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二、因故經理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連續無故二次缺席理監事會者;連續請假二次,以無故缺席一次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為無給職,其職權為協助理事長推行日常會務。另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其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名額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廿一條 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得設召集人或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通過重要議案。
六、通過財務處分。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職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六、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之執行。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六、其他監督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署名時召集之。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廿七條 當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此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由各縣市全體會員就會員中選出,每縣市最少選出會員代表一人,會員每滿十人加選一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需有應到會員(不含停權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應到會員(不含停權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或全體理事過半數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之。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主持,常務監事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常務監事指定監事一人或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卅二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
(1)人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仟元。
(2)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貳仟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為陸佰元,會員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每年繳交常年會費陸佰元;
(2)一次繳交終身會費伍仟元。
(2)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壹仟貳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前條之常年會費於每年二月至三月間徵收。
第卅五條 前條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可依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調整之。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八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卌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章程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